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勉政行復〔2024〕11號
申請人:姜某某。
被申請人: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勉縣勉陽街道辦天蕩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孫陸保,局長。
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未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事項的行為不服,于2024年4月8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24年4月18日自愿向本機關提交了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撤回其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審查后認為: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一、準許申請人姜某某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二、本案行政復議終止。
勉縣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