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政復終字[2023]1號
申請人:韓某
被申請人: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勉縣勉陽街道辦天蕩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孫陸保,局長。
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案件“1610725002023010957823021”辦理結果不服,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該投訴件的處理行為并責令重新處理,確認被申請人在執(zhí)法中的違法行為。本機關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23年5月22日自愿向本機關提交了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撤回其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審查后認為: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一、準許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二、本案行政復議終止。
勉縣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