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范全縣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以下簡稱考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鎮(zhèn)(辦)(以下統(tǒng)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 考核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情況。
1.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建設情況;
2.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內容是否完善、操作是否方便、更新是否及時;
3.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內容的及時性、準確性、全面性;
4.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平臺(政府網(wǎng)站、政務新媒體、政府公報、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建設運行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情況;
6.政府信息公開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答復、應訴情況;
7.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的制定公布情況;
8.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建設和服務情況;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1.政府信息公開屬性確定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2.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4.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6.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7.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費用收取實施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建設情況。
第四條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制訂考核方案、明確考核指標;
(二)向被考核單位發(fā)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單位進行量化百分制自評考核,并形成書面材料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四)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全面考核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級意見,報縣政府審定。
第五條 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門自查、專項檢查、綜合評定等方式進行。
(一)自查由各單位對照考核內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組織。
(二)專項檢查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根據(jù)每年工作重點制訂方案,確定檢查內容和被查單位,并按方案組織檢查。
(三)綜合評定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根據(jù)自查情況、專項檢查情況、社會評議情況、投訴受理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可與政務公開評估、考核工作相結合、協(xié)同開展。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辦法,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待改進三個等次。具體量化標準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按年度制訂,經(jīng)同級政府辦公室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考核結果與目標責任考核掛鉤。考核優(yōu)秀的給予表彰,待改進的由縣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第八條 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按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訂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